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

    发布时间:2023-11-23 15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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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

    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

    滁政办秘〔202316

     

    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  根据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印发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》(皖民社救函2022〕64号)和《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<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滁办发〔2021〕9号)等要求,经市政府同意,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
    (一)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86元/人/月。

    (二)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7元/人/月。

    二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

    (一)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,其中集中供养、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从1020元、970元提高到不低于1102元、1047元。

    (二)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28元,其中集中供养、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从770元、710元提高到不低于830元、765元。

    (三)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。

    上述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23年6月30日   

     

    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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